关于延长确认发票信息时限的温馨提醒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功能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2号),纳税人确认当月用于抵扣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的最后时限,由当月最后1日延长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2日。
结合上述事项我局特就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勾选确认时限提醒如下:
纳税人在上月申报期结束后第一日到当月申报截止期前2日可进行勾选确认发票,归属于当月申报期。(例如:上月和本月申报期均为15日,当期勾选、确认时间为上月16日到本月13日)纳税人当日确认的数据,次日可通过“抵扣统计”查询到可抵扣数据(含勾选确认和扫描认证两类数据)。但纳税人申报当天和申报之后,不得再进行勾选确认操作。若进行勾选确认操作,这部分勾选确认的发票将无法纳入本期申报抵扣数据中,也不能参与下期申报抵扣。(接上例,如果纳税人在当月14日或者15日申报,那么勾选确认的时限为上月16日到本月的13日,本月14日到本月15日无法再对发票进行勾选确认操作;如果纳税人在当月1日到13日间任意一天申报,那么勾选确认的时限为上月16日到本月申报日的前一天,如纳税人当月11日申报,那么勾选确认的时限即为上月16日到本月10日,本月11日到本月15日期间不得再对发票进行勾选确认操作)
因此,为避免损失,请纳税人确认当期所有发票全部勾选确认后,次日查询后再进行本期的纳税申报。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5月31日